父母移民中何为settled sponsor ?看这篇就够了!
【更新一下】最近父母移民SC103/143申请收到移民局一系列的S56补料 – 要求提供 Settled Sponsor的证明文件:
MR 1994 1.03条规定Sponsor(担保人)‘Settled(定居)’是指“在澳大利亚合法居住一段合理的时间”。
“合法居住”包括合法的临时签证居留期间,不应计算无签证状态在澳洲居住的时间。
根据政策,在签证下签前,Sponsor可以满足“定居”要求的标准有三种。
标准I:如果Sponsor在澳大利亚合法居住两年(至签证申请时间为止)(不计算离开澳大利亚不超过四个月的短期旅行),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“合理的期间”。注意:即使在签证申请时Sponsor不在澳大利亚,他们仍可以符合此标准。
标准II:如果Sponsor目前在澳大利亚,但在签证申请日期前两年内在澳大利亚以外的时间超过四个月,他们必须提供一些书面证据证明他们目前在澳大利亚已经定居。
签证官可以根据提供的文件,考虑在签证申请日期前两年在澳大利亚度过的时间是否为“合理期间” - 整体上,提供的文件是否证明了Sponsor已经定居(例如澳洲工作合同,澳洲银行流水)。
标准III:如果Sponsor不在澳大利亚,并且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没有在澳大利亚,(不计入短期访问澳大利亚不超过四个月的情况),他们必须提供一些书面证据证明他们不满足居住要求的原因,并且满足“定居”的要求。
标准IV:如果Sponsor是澳大利亚公民 - 则评估settled定义会有所不同,根据政策,如果Sponsor存在令人同情和紧迫的情况,或者Sponsor在海外居住了较长时间后已返回澳大利亚并希望担保自己父母,移民局可以考虑较短的合法居住期限(即三个月)。